广西红十字天使计划“光明行动” 救助规定和程序
来源: 作者: 2020-04-30 19:54:33 打印本页

一、救助规定:

1.救助对象:广西籍16岁以下贫困家庭需手术治疗的眼病患者;

2.救助原则:每人仅救助一次,同一病种在治疗效果基本相同情况下,资助费用较低的治疗方案;

3.救助金额:“光明行动”资助患者医疗保障以外需自付费用部分(不超过住院总费用的50%,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伍仟元)。  

救助规定可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的政策性规定做相应调整。

二、申请救助所需材料:

1.患者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复印件);

2.患者监护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3.患者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眼病诊断报告;

4.患者家庭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签章确认的家庭贫困证明;

5.填写完整的该患者的资助申请表(附件1,可到广西红十字基金会网站http://www.gxrcf.org.cn/下载也可到当地县(区)级以上红十字会领取

6.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应提供未参保证明材料;

7.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应提供证件复印件。

三、申请程序

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所需材料,由家庭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签章确认的家庭贫困证明,送县(区)级以上红十字会初审后,逐级报送至广西红十字基金会审批,经审核批准后将《资助告知书》(附件2)送寄定点医院,《资助通知书》(附件3)送寄患者亲属,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患者持《资助通知书》到“光明行动”定点医院治疗,即可获得相应的救助。

四、救助款的拨付和要求:

救治医院在患者出院后,将下列材料寄送至广西红十字基金会:

       1.加盖医院公章的“光明行动”救助贫困眼病患者住院情况统计表(附件4);

       2.加盖医院公章的同意救治患者的《资助告知书》复印件;

       3.加盖疾病证明章或单位公章出院证明复印件;

       4.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医院住院收费收据复印件(附件5)。

核定后的救助款直接拨付到救治医院账户。

 

基金会咨询热线:0771-5768053/5768054

地址:南宁市金洲路27号七楼     

邮编:530021

    网址:http://www.gxrcf.org.cn/

 

附件:

     1.资助申请表

     2.资助告知书

3.资助通知书

4.救助贫困患者住院情况统计

         5.加盖账务专用章的医院住院收费收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