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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红十字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 2017-11-20 10:44:02 打印本页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西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善和齐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立卷归档

第二条  归档范围

凡记述反映本会各种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并已办理完毕的文件均属归档范围,确定归档与不归档应遵照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具体归档范围按《文件材料归档与不归档范围》执行。

第三条  归档时间

1.办理完毕的文件和应归档的文件,在次年六月底前整理立卷,移交档案室,并登记。  

2.随机设备、仪器、技术文件材料,在设备、仪器开箱时及时归档,待登记后,再进行安装调试。 

3.基建文件材料待工程竣工收后及时归档。

4.会计档案隔年归档。

5.会议文件、照(底)片、奖状、锦旗、录音(像)带等,采取平时归档方法进行,即随时产生随时归档。

第四条 收集整理要求

1.按照归档范围及时、完整、准确收集本会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2.归档的文件其制作程序符合规范要求,制成材料具有耐久性。

3.卷内文件材料排列有序,保持文件间的有机联系。

4.案卷标题简明确切,能充分提示卷内文件的主要内容。

5.卷内页号、目录、备考表和案卷封皮各项内容填写清楚、正确、完整。

6.卷内文件无金属物,破损的文件必须修复,案卷装订结实美观。

7.档案分类、组卷科学,便于保管和利用。

8.应编制好各类档案的检索工具、无积存、零散材料。

 

第二章  档案统计

第五条 要定期对档案工作的规模、水平、普遍程度、结构及档案的形成规律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供依据。

第六条 要保证数字的准确性,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认真对待每一个文字,如实反映情况,使统计数字准确,符合客观事实。

第七条 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及时统计。

第八条 对本会档案及档案工作情况要定期调查,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规定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九条 档案统计工作必须遵循国家统计工作要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用科学的标准和方法使统计工作科学化。

                

第三章  档案保管

第十条  对已存档的档案,应按规定严格分类、组卷、编目,对不符合要求的案卷进行必要的补充、加工整理。

第十一条  加强档案管理,编制科学、实用的档案检索工具,方便对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十二条  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维护档案实体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三条  对保管期满后没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档案,经过领导批准,造具清册后进行销毁。

第十四条  对档案保管情况要定期检查,发现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进行修补、复制或其他处理。


第四章  档案保密

第十五条   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第十六条   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第十七条   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第十八条   不得在公共场所传播与机密有关的事项。           

第十九条   不得在不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

第二十条 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机密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查阅规定和各种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复印机密文件、资料,需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并进行登记。

 

第五章  档案利用、复印

第二十三条 凡本会各部室需查阅档案材料,应办理查阅登记手续,查阅机密档案需经主管档案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查阅。外单位查阅档案必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注明利用者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范围,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四条 在档案查阅过程中,应保持档案资料完整无缺,不得擅自涂改、拆页、撕毁、污损、划杠、拆角、添字等,对无故损坏档案者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理。 

 

第六章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二十五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第二十六条  档案鉴定工作在本会鉴定小组组长主持下,由档案室和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根据档案的不同保管期限,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重新进行审查,作出鉴定,提出销毁意见。

第二十七条  经鉴定,对失去利用价值和保存价值的档案,需要销毁的由负责人提出意见,编造销毁清册,经本会领导审批后销毁,未经鉴定,任何人不得随意销毁档案。

第二十八条  销毁档案时,要有两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前应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将销毁情况报告我会领导,销毁清册列入档案保存。